2021-11-03
《关于江苏省药品阳光采购服务事项的公告(暂行)》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医疗保障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64号),现对我省药品阳光采购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阳光挂网申请
企业通过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提交挂网申请,申请通道全天24小时开放。每月集中审议一批,每月底进行公示,次月10日前公布。企业15日(含当日)前提交的申请当月审议,16日及以后提交的申请次月审议。
二、撤网申请
企业通过省平台提交撤网申请,申请通道全天24小时开放。每月集中审议一批,每月底进行公示,次月10日前公布。企业15日(含当日)前提交的申请当月审议,16日及以后提交的申请次月审议。
三、未过评企业挂网资质调整
对同品种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企业(厂家)满3家的未过评企业(厂家)产品,以自然月份为单元,每月集中开展一次挂网资质调整。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未过评企业挂网资质调整。
四、信息变更申请
信息变更由企业通过省平台提交申请,申请通道全天24小时开放。以自然月份为单元,每月处理一次。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信息变更申请。
五、价格预警
价格预警标记由医保部门发起,以季度为单元,每季度首月20日前更新一次预警标记。
如被标记药品企业主动申请降价,每月根据降价结果及时审议并重新确定预警标记。
六、挂网价格动态调整
1.已挂网药品出现新的全国最低价时,企业应在新的全国最低价执行20个工作日内主动在省平台申请降低挂网价格。在降价申请提交5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网价格调整工作。
2.医保部门原则上每年度联动挂网药品全国最低价,动态调整挂网药品价格。
七、申诉处理
公示项目申诉,企业应在公示期内提交(逾期无效),以公示项目为批次,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处理。日常申诉,以季度为单元,每季度集中处理一次,每季度首月底前完成上一季度申诉处理。
相关企业涉及未如实申报全国最低价、产品资质等特殊情形的,将根据相关省份价格核实情况、专家咨询意见等予以处理。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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