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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阳光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信息互联互通 推进挂网药品价格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6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为完善药品阳光采购政策,加强挂网药品管理,现就开展我省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挂网价格分区管理

(一)实行数据分区。挂网药品的“交易价格状态”分为“活跃区”和“不活跃区”两类。挂网药品连续2年或2年以上,在省阳光采购平台无实际交易记录的,交易价格状态转入“不活跃区”。“不活跃区”价格仍属有效的挂网价格,医疗机构仍可采购。医疗机构采购不活跃区药品时,原挂网价格低于全国现有挂网药品价格统计形成的监测价(以下简称“挂网监测价”)的自动重新激活;原挂网价格高于挂网监测价的,订单价格自动调整为挂网监测价的水平,供应单位响应订单后,不活跃区药品在正常完成本次采购的同时自动激活,按挂网监测价转入活跃区管理。

(二)落实分区管理。转入“不活跃区”的挂网药品,价格数据在后台保留信息记录,原则上不作为价格联动的数据来源。保留在“活跃区”的挂网药品,价格数据在平台前端显示,面向医疗机构公开并作为价格联动的数据来源。

(三)暂停受理撤网。除医保部门主动发起的对高于国家联采办制定的集采红线价、挂网价格治理、产品质量问题、信用评价等撤网外,原则上暂停受理已挂网药品撤网申请。

二、明确挂网价格申报要求

未挂网药品申报价格应符合阳光采购政策要求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要求,还应符合以下相应要求:

(一)未过评仿制药。未过评仿制药申请阳光挂网的,申报价格应低于已挂网通过(含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下简称过评仿制药)、原研药品、参比制剂价格。

(二)过评仿制药。

1. 过评仿制药申报价格,应不高于同通用名其他过评药品挂网监测价的中位数,且不高于原研药、参比制剂的我省挂网价和挂网监测价。其中,未完成制造工艺变更注册的过评仿制药,申报价格应不高于同通用名其他过评药品挂网监测价中位数,且不高于原研药、参比制剂挂网监测价的60%及原研药、参比制剂的我省挂网价。

2. 原研药或参比制剂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过评仿制药,申报价格应不高于首个过评企业挂网监测价。

3. 过评后价格高于过评前价格的,应提交详细的成本构成,说明每项成本要素及价格合理性。

(三)短缺药品。列入国家和我省短缺药品清单内的药品,申报价格应不高于全国各省份实际供应价格,且应提交详细成本构成,说明每项成本要素和价格合理性等。

(四)急抢救药品。列入我省急抢救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如已在外省挂网的,应提交省级挂网低价记录;如未在任一省份挂网的,应提交详细成本构成,说明每项成本要素和价格合理性等。

(五)信息变更药品。已挂网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或受托生产企业发生变更的,应申请信息变更,变更后价格不得高于变更前价格。

三、实施挂网价格动态管理

省医保部门对阳光挂网价格实施动态管理,企业应主动联动调整挂网价格。

(一)联动全国省级挂网价格。省阳光采购平台挂网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同产品挂网监测价和同厂牌、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的全国其他省级挂网价(集采中选价和近2年内无实际交易的省级挂网价不在联动范围内),其中过评仿制药省级挂网价指按过评身份挂网的价格、短缺药品省级挂网价指按短缺药身份挂网的价格。如存在其他省级挂网价低于我省阳光采购平台挂网价格的,企业应在省级挂网低价执行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省阳光采购平台提交降价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经核实后予以暂停3个月,待暂停期满且价格调整至符合要求后恢复挂网,并按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处置。

(二)联动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价格。仿制药挂网价格应不高于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价格。省医保局定期公布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价格,企业应及时比对,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阳光采购平台申请调价。对逾期未申请或调价不符合要求的药品,予以暂停挂网3个月,待暂停期满且价格调整至符合要求后恢复挂网。

四、健全挂网价格预警管理

(一)阳光挂网药品。医保部门对阳光挂网药品实施价格预警管理,短缺药品、急抢救药品、原研药、参比制剂和过评仿制药暂除外。价格预警基准作如下调整:

1. 阳光采购制度实施时已挂网品种。同品种(指同通用名、同医保合并归类剂型,下同)的所有挂网药品,以阳光采购制度实施时同品种挂网药品按差比价规则计算后的最高价为价格预警基准(如预警基准低于我省集采最高中选价的,以我省集采最高中选价作为预警基准,下同)。

2. 阳光采购制度实施时未挂网品种。以上一年度1231日省阳光采购平台已挂网同品种药品平均价、中位价两者低值的1.8倍为价格预警基准,每年初进行调整。

3. 撤网后重新挂网药品。已撤网药品的同企业同品种药品申报挂网的,以撤网前价格的1.8倍为价格预警基准,且不得高于同品种药品价格预警基准。

4. 调出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以同品种调出短缺药品清单时中位价、平均价两者的低值为价格预警基准。

5. 独家挂网药品。同品种只有1家企业挂网时(其中基药为同通用名同剂型只有1家企业挂网时),暂不进行预警,待挂网企业数达2家及以上时恢复预警。

(二)竞价挂网药品。竞价挂网药品根据竞价规则实施价格预警管理,以同品种竞价挂网价格中位值、平均值两者中低值的1.8倍为预警基准,且不得高于同品种原阳光挂网价格预警基准,并参照阳光挂网药品进行预警等级标识和采购管理。

五、加强带量采购药品价格管理

第八批及以后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在我省为非中选、非备选的,挂网价格应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两者中的高值。前七批国家集采协议期内的中选药品在我省为非中选、非备选的,鼓励医药企业主动调整至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两者中的高值。

省医保部门在带量采购(含期满接续采购,下同)中选结果执行后1个月内,组织开展带量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具体调整方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他外省已开展集采(含接续)但我省未开展的品种,挂网价格应不高于挂网监测价。

六、完善国谈药和国谈竞价准入药品价格管理

(一)国家谈判药品,按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价格进行挂网并给予GJTP”标识。

(二)国谈竞价准入药品,符合以下要求的按申报价格直接挂网并予以GTJJ”标识,其余药品按阳光挂网规定挂网:

1. 参与现场竞价且挂网价格不高于竞价准入支付标准的,标为“GTJJA”。

2. 未参与现场竞价但挂网价格不高于竞价准入支付标准的,标为“GTJJB”。

3. 参与现场竞价但挂网价格高于竞价准入支付标准的,标为“GTJJC”。

七、其他事项

(一)对挂网省份数量暂未达到阳光挂网要求的产品,在企业承诺省级挂网低价后,可先挂网但暂不确定挂网价格。对此类产品,医疗机构可在平台正常采购,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与企业议价确定且不得高于企业承诺的省级挂网低价。在采购上述产品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数量达到6家(部分新批准注册药品为3家)后,按医疗机构采购最低价确定挂网价格。

(二)对需提供6个省份挂网记录的药品,如申报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已挂网药品平均价、中位价两者中低值的(以上一年度1231日省阳光采购平台挂网数据为准,每年初定期调整),挂网省份数量要求可放宽至3个。对已撤网药品在撤网执行满3个月后重新申请挂网的,在挂网省份数量符合要求且申报价格不高于全国其他省级挂网价的情况下,可予以挂网。

(三)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已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过评仿制药企业数量达到3家及以上的,暂停相应未过评药品挂网。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余品种未过评药品,在价格符合阳光挂网政策要求前提下,可正常挂网。

(四)厂牌、通用名、剂型、规格均相同的产品,可申请挂网3个不同包装。未挂网产品,可以同厂牌、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的省级挂网记录作为阳光挂网申报依据,但申报价格应不高于同厂牌、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省级挂网价格差比换算后的低值。

(五)外省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可以带量采购中选记录直接挂网,但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该产品全国各省级挂网价和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低值。

(六)针对不同销售渠道、购买群体实行差异化定价,且价差明显不合理、与规模效应规律相背的,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国家对挂网药品价格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文件中内容与本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自本文件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相关企业按要求联动挂网价格的,暂不执行本通知第三条“实施挂网价格动态管理”中暂停挂网和信用记分处理的有关规定。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44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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